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洪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一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6,9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66,8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3,832元(計算式:496,950元+166,882元=663,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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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31.3㎡×3,000元/㎡×1/2=496,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