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