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亨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舜
以上原告與被告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