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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立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婷然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0,55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先後購買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224地號、1224-1地號、1227地號、1228地號、1229地號、1230地號、1231地號、1232地號、1233地號、1244地號、1245地號、1247地號及1248地號共14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由原告決定將其中10筆土地作為訴外人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達公司)之工廠基地使用,詎被告竟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自居,向力達公司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原告迫不得已,依法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萬3,511元(依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系爭土地面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3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50.58平方公尺=181萬5,822元
2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4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20.40平方公尺=73萬2,360元
3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4-1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9.49平方公尺=34萬0,691元
4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7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22平方公尺=36萬6,898元
5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8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40.78平方公尺=146萬4,002元
6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29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51.94平方公尺=186萬4,646元
7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30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87平方公尺=39萬0,233元
8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31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11平方公尺=36萬2,949元
9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32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38平方公尺=37萬2,642元
10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33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66平方公尺=38萬2,694元
11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44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5,505元×52.34平方公尺=238萬1,732元
12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45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5,468元×93.34平方公尺=424萬3,983元
13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47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36.08平方公尺=488萬5,272元
14
臺南市永康區信義段1248地號土地
全部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8.93平方公尺=67萬9,587元
合計
2,028萬3,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