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張碧倫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3,196元【r計算式:6,000,000元+253,196元=6,253,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