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漢斌
原 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立
原 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