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斌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