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王秀媚
送達代收人 侯良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