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金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雅
被 告 慶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4,77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