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