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0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5日11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