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沈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月春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34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99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