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8,449元【計算式:本金23,460,000元+112年11月3日至112年5月28日期間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668,449.32元=24,128,4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