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聯邦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73,6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