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閣宏
被 告 吳漢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