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龍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丁素
被 告 金宏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