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