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炎崑等人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