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呂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