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張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即系爭委任契約書之約定報酬),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