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