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陳振耀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