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原 告 陳文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晁源商業資產顧問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