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3,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