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何建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053元【按即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11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主張對原告之債權本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