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黃瓊娌
莊淑娟
被 告 鄭明和
訴訟代理人 鄭永慶
被 告 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被 告 鴻運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 告 黃偉翔
吳駿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000元【原告起訴請求208萬元,113年6月21日具狀追加被告鴻運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得收取仲介服務費36萬9000元(其因勝訴可獲得利益即為36萬9000元),合計244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