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陳柔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越界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800元【計算式:6,8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91平方公尺(被占用土地面積)=1,29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