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宇蓮
被 告 甘惠玲
許智凱
鄭月英
以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62,1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