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順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