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沐聚合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衡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焦志宏、焦驛翔即翊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