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大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7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