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