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葛璇臻律師
被 告 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3,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