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諭
被 告 陳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