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