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聚富綠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貴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4,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