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張玲朱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 告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99元(以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包括原告所有門牌台南市○○區○○路000號房屋等共12戶屋後「防火巷」修復費用241萬3186元,依平均計算(除以12戶),得出原告請求修復所得利益,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