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宋保春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 告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2月4日000南土技字第000號鑑定報告書回復原狀,經鑑定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1,0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