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