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黃振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