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劉涔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翠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幸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劉貽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6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