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李佳昕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