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