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幸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