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育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