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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宇鴻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有信
            温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雖陳稱追加備位聲明,惟未明確表明備位聲明之內容為何,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確認原告備位聲明之內容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