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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郭明進即郭芳澤之繼承人
林郭鳳娥即郭芳澤之繼承人
林天順
林嘉明
林淑芬
黃建華
黃緯瀚
賴威佐(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瀅伊(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宥蓁(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冠樺(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俊榮(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佳琳(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阿薪(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