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智
被 告 伊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2,215元,應繳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