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鄭玉梨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