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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鄭玉梨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