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吳國文兼吳國華之繼承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姿妤,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